臺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(板)108年度專案補助計畫

2022年01月13日 16:33:57

臺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(板)108 年度專案補助計畫
108 年 9 月 18 日北市府民區字第 1086033538 號

函頒
一、 臺北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本市易積水地區,以減少因颱風、豪雨造 成積水進入建築物,致市民生命財產之損失,鼓勵本市市民於建築物出入 口設置防水閘門(板),特訂定本計畫
二、 補助對象為本市曾有淹水紀錄之淹水戶為優先對象,其他則於專案經費額 度內,接受有淹水之虞戶申請(專案經費用罄為止),惟申請戶若為下列對 象範圍者,不予補助: (一)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-1 條規定,自民國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。 (二)104 年度臺北市水災受災戶鼓勵設置防水閘門(板)補助試辦計畫 及 106 年臺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(板)專案補助計畫補助過之對象。
三、 設置防水閘門(板)高度為 90 公分以上,未滿 90 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 助金額,補助費標準如下: (一)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 2 萬 5 千 5 百元。 (二)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2千5百元。 (三)1 樓出入口寬度 1 公尺以下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 1 萬 2 千 5 百元。 (四)1 樓出入口寬度逾 1 公尺者:每處補助新臺幣 2 萬元。
四、 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鏽鋼為限。
五、 1 戶(或大樓管委會)以補助 2 處為限。
六、 符合本計畫規定得申請補助者,於施工前,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 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 1/2 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 意書,檢具申請表(如附件 1)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作業流程 (如附件 2)。
七、 申請核准後應於 1 個月內檢附施工前後照片各 2 張(如附件 3),向建築物 所在區公所申請查驗,逾期不予補助。區公所於接獲申請查驗後兩周內進 行查驗,經查驗為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,或未於指定日期(期限由區 公所視現況決定)辦理改善完成,不予補助;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,應 撤銷該補助案件,並收回已撥付款項。
八、 必要時申請人須應本府要求請廠商提供防水閘門(板)經費或功能等相關 佐證資料。
九、 區公所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 15 日內支付補助費。
十、 申請補助期限為本計畫發布日起至 108 年 10 月 15 日止。
十一、 各區公所須於 108 年 12 月 6 日前完成核銷程序。
十二、 如有未盡事宜,得隨時修訂補充之。